宿迁市粮食局致全市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今年国家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经国务院批准,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联合印发了《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5〕80号)。10月19日,省政府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工作于2016年1月31日结束。我市已公布的21个中晚稻委托收储库点,将执行国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挂牌收购。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标准和价格: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8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5元。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珍惜自己的劳动果实,把稻谷晒干扬净,使水份、杂质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送到国家指定的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出售,只有这样,才能卖个好价钱。 在收购期间,市、县(区)粮食局将依法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力度,督促委托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到既不压级压价、克斤扣两,也不抬级抬价、收“人情粮”;不拒收、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及时结算,不打白条;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设置稻谷等级标准展示台,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对售粮农民提出质量异议的,及时用仪器进行检验复核;坚持优质服务,广泛开展真情助农活动,让你们称心而来,满意而归。 农民朋友们,你们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一定把应该做的事做好,也请你们对我们的收购工作给予监督(监督电话:84363552 84363336)。 感谢你们对粮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祝你们:幸福安康,万事顺意! 宿 迁 市 粮 食 局 中央储备粮宿迁直属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 201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