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教育局《202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宿教办发〔2021〕12号)、《2021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宿教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无计划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校为主,区级统筹,分类管理”的原则,区教育局统筹和管理全区公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学校结合实际,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并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免试入学原则。城区公办学校按施教区认定条件入学,乡镇公办学校按行政区划范围入学,民办学校面向中心城区招生。所有公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择学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所有公办学校对符合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收尽收。
(四)公民同招原则。公民办学校全部通过网上招生平台,同步网上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严禁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
(五)公开透明原则。各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流程、招生咨询电话和地址、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市公证处牵头,会同区教育局集中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时有公证、纪检等部门人员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公平原则。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全面做好随迁子女、特殊儿童少年、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6周岁或已有小学学籍的儿童入学。特殊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二)初中:应届小学毕业生(或持有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以学籍信息为准)。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学校
1.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人员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房产所在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并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保持一致。每套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学校就读(一户多子女除外)。具体按照《宿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宿豫教发〔2021〕70号)文件执行。
2.特殊儿童少年入学。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中心城区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关学校送教上门。
3.随迁人员子女入学。随迁人员子女是指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固定居住、非我区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中心城区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随迁人员子女到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个月以上,报名时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需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交: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在宿豫区连续居住满3个月的有效居住证;
(3)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宿豫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3个月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宿豫区连续且满3个月有效营业执照。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注: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7月31日止。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安排资格。
4.符合政策照顾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3〕27号)文件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意见》(宿政办发〔2019〕28号)文件执行。
(4)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依据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5.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豫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
拥有宿豫区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房产不满足入学认定条件),且在我区长期居住的,由区教育局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二)乡镇公办学校按各乡镇行政区划招生。
(三)民办学校宿豫区实验小学、实验初中、南外仙林分校宿迁学校、宿北中学面向中心城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园区)招生。file:///data:image/gif;base64,ivborw0kggoaaaansuheugaaaaeaaaabcayaaaaffcsjaaaaduleqvqimwngygbgaaaabqabh6fo1aaaaabjru5erkjggg==四、招生方式 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严格按照“1+1”招生入学政策进行招生。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学校报名条件,自主选择入学学校。(一)“1+1”:①符合公办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的,在选定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后,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民办学校;②不符合公办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的,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以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民办学校。凡是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的,录取时按照民办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二)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①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予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学位采取电脑派位录取;②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升初优先满足本校六年级毕业生,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小于报名人数的,进行电脑派位录取;小学直升意愿超过初一招生计划的,所有学位只面向校内直升意愿生源进行电脑派位录取。(三)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或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由已报名的所在施教区学校审核通过后录取。如未被任何学校录取或被民办学校录取自行放弃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file:///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o9xs3rewxq31vhi8owcmy8jzb2jsrvjyueoedjru6cagxhzsroxtbzj8fxzkpbfoic3xdfneiaybmemccrsfmr2g/640?wx_fmt=gif&tp=webp&wxfrom=5&wx_lazy=1五、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一)报名方式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必须通过“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进行报名。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幼儿园或小学就读的,由现就读幼儿园或小学组织升学报名,指导家长通过“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相应模块进行报名;未在我区幼儿园或学校就读而需要升入我区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自行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选择相应模块进行报名。具体步骤如下:1.手机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下载。file:///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9xs3rewxq31vhi8owcmy8jzb2jsrvjyftu4g2icvzo5oicc1z8ille20g6vx0ays9z0pmeytxukfwz26mt18hug/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2.使用房产产权人的信息注册账号并实名认证。在我区无房产的,使用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信息注册并实名认证即可。3.进入招生系统。打开“江苏政务服务”APP,在首页左上角城市中选择宿迁市,按照“我的服务”—“阳光招生”—“进入应用”流程进入报名程序。4.点击进入报名学校所属县区报名端口,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模块进行报名。注意:已经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并注册的用户,直接进入第三步。(二)报名时间1.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日上午9:00一7月8日下午5:00(每天晚上9:00—第二早上9:00为系统维护时间,平台不开放)。2.初中: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8日上午9:00一7月4日下午5:00(每天晚上9:00—第二早上9:00为系统维护时间,平台不开放)。(三)电脑派位时间1.小学:7月9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小学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12日左右组织电脑派位。2.初中:7月5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初中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8日左右组织电脑派位。(四)录取时间1.民办学校:7月12日—7月13日,民办小学发放录取通知书。7月8日—7月9日,民办初中发放录取通知书。2.公办学校:7月14日—7月22日,公办小学审核、录取;7月10日—7月19日,公办初中审核、录取。3.统筹时间符合我区统筹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和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豫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其法定监护人务必在系统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相应模块进行报名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区教育局将根据政策审核,有关结果在招生报名平台中查询。小学:8月21日—8月25日。初中:8月16日—8月20日。file:///data:image/gif;base64,ivborw0kggoaaaansuheugaaaaeaaaabcayaaaaffcsjaaaaduleqvqimwngygbgaaaabqabh6fo1aaaaabjru5erkjggg==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认真学习、宣传、执行相关招生政策和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管理、督查、监控。(二)规范招生行为。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施教区范围规范招生。坚持阳光分班、均衡分班,严禁以各种形式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创新班。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班额招生。(三)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强化招生工作责任意识,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与培训,招生区域范围内涉及招生入学的相关问题和矛盾,学校要自我主动消化、及时妥善处理,严禁推卸责任、上交矛盾、不作为、慢作为。对招生工作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区教育局将全程开展招生工作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乃至追究相关责任。责任督学应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内容范围,及时进校督导并做好相关记录。(五)建立应急预案。招生期间,各校要明确专人专机,耐心细致做好招生接待和招生政策的解答工作。要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会商协调,快速处置突发事件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教育局。file:///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o9xs3rewxq31vhi8owcmy8jzb2jsrvjyueoedjru6cagxhzsroxtbzj8fxzkpbfoic3xdfneiaybmemccrsfmr2g/640?wx_fmt=gif&tp=webp&wxfrom=5&wx_lazy=1七、本实施方案由宿豫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招生咨询电话:0527-80986511 0527-80986515招生监督电话:0527-80986415附件:1.宿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宿豫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方案3.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咨询接待地点及监督电话、监督接待地点RECRUIT附件一
宿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一、关于户籍的认定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且住房是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购房票据等)进行认定。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5.居民自建房但无房产证的,按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在拆迁时开具的原始“指界通知书”(居委会指定地界让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书)或者购买宅基的原始票据进行认定。6.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7.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8.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从2013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RECRUIT附件二
宿豫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方案一、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区域范围:东至西楚大道,西至江山大道,南至韶山路,北至老宿沭路。二、宿豫区豫新小学区域范围:东至江山大道,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洪泽湖东路,北至老宿沭路。三、宿豫区文昌小学区域范围:东至西楚大道,西至江山大道,南至环城南路(北京路),北至韶山路。四、宿豫区庐山路小学区域范围:东至江山大道,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环城南路(北京路),北至项王东路。五、宿豫张家港实验小学区域范围:东至江山大道,西至京杭运河,南至项王东路,北至洪泽湖东路。六、宿豫区玉泉山路实验学校(小学部)、宿豫区顺河中心小学区域范围:西楚大道以东、顺河街道范围内区域。实行双施教区制度,符合该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顺河中心小学,也可选择玉泉山路实验学校(小学部)就读。七、宿豫区玉泉山路实验学校(初中部)区域范围:西楚大道以东、顺河街道范围内区域。同时实行双施教区制度。(1)项王东路以北,宿沭路以南,西楚大道向东至陆塘河的合围区域,今年实行双施教区制度,符合该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可选择玉泉山路实验学校(初中部),也可选择豫新初中;(2)项王东路以南,宿泗路以北,西楚大道以东至陆塘河的合围区域,今年实行双施教区制度,符合该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可选择玉泉山路实验学校(初中部),也可选择宿豫一中。八、宿豫区第一初级中学区域范围:项王东路、泰山路以南区域(宿豫主城区范围内)。九、宿豫区豫新初级中学区域范围:项王东路、泰山路以北区域(宿豫主城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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