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须明码标价 否则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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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0: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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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7月27日从宿迁市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物价局于近期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了《宿迁市零售药店价格行为规范》,并安排部署药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以进一步推进医药价格政策落实,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据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冯霄明介绍,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制定或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须公示一周并书面告知同级物价、卫生、人社部门后方可执行。从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国家取消绝大多数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与此同时,药品销售还必须执行以下政策:列入国家、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低价药品销售价格不得突破国家制定日均费用标准;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药品加价率不得超过15%,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得突破35%。
医疗服务和药品种类繁多、价格多样,改革后,如何比较价格、合理选择、明白消费是很多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据介绍,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必须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进行公示或实行明码标价;必须提供医院门诊或药店价格明细清单,医院必须向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对于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
“物价部门通过‘数字物价’等平台动态发布医药价格等信息并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价格监测业务处室从8月份开始,也将加强医药价格市场调查巡视,并定期在报纸、电视、网站、物价微博、物价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相关监测和比对信息,以供消费者比较选择。另外,物价系统12358价格投诉和举报电话将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维权服务。”冯霄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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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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