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药负担,防止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市政府同意,宿迁将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种重大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不含血液及其制品、进口药品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其赔付标准以及其他疾病赔付标准仍按照《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参合农民,可向市合管办申请赔付,申请时应提供新农合IC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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