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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大事] 宿迁人注意了!非法买卖银行卡 害人害己祸无穷

发表于 2015-4-15 09:34:46 |阅读模式
非法买卖银行卡 害人害己祸无穷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大肆买卖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手机卡、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并已形成银行卡收购、销售、使用的“灰色产业链”。宿迁市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醒大家,这种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害人、害己,祸患无穷!

  买卖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
  《刑法》第177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非法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则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包含具有存取款、转账功能,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储蓄卡。)
  《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买卖银行卡,害人又害己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网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易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不通过中介或委托他人办理信用卡,不要将身份证、护照、社保医保卡、行驶证等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交给他人保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时要注明用途,不随意透露银行卡卡号、密码、身份证件等信息。

  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案例一:持证办理出售银行卡,再记下卡号密码诈骗钱财
  2012年初,家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的村民程霞听说卖银行卡可以赚到钱,于是就与同乡章昆、盛清海一起合谋,通过QQ群,以每张90元的价格购买了几十张身份证,并在当地给每张身份证都办理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再通过淘宝网售出。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发现卖卡牟利赚钱太少,就想到用“黑吃黑”的方法诈骗不法分子的赃款,即在兜售银行卡的时候,留下银行卡网上银行U盾,并用手机绑定卡号,统一设置密码,平常根据手机短信提示和网上查询的方法,来确定这些卖出的银行卡中是否有款进账,若有款进账,则及时转出,进行分赃牟利。
  就这样,直到2013年12月3日,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接到因20万元的理财投资款不翼而飞的该县居民史某报案后,迅即组织警力展开立案侦查,很快将其三人抓获。案件经审理,程霞、章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盛清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二:捡他人身份证骗领13张银行卡欲出售
  2014年11月,毛某意外在人行道上捡到了一张身份证,因生活窘迫,立刻想到曾在网上看过银行卡收购方面的信息,一张普通的银联借记卡可以在网上卖到200元左右,他惴惴不安地拿着那张捡来的身份证来到附近一家银行申领借记卡。没想到的是领卡过程异常顺利,毛某似乎看到了一条致富的捷径,随后他如法炮制,在多家银行网点申领到银行卡。一天,他在某银行自助服务区,在自助终端用那张身份证办理申领银行卡,在机器上输入姓名、电话并扫描了那张捡来的身份证后,毛某拿到了第13张银行卡,就在他准备用这个便捷的机器再办一张卡时,引起了银行大堂经理的注意,大堂经理发现系统中扫描出的身份证照片和毛某本人并非同一人,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尽管毛某骗领的13张银行卡均未出手,也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但其骗领的银行卡数量巨大,涉嫌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宿迁市联合整治办,举报电话:84313080)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09:43:40
大家细看,防止被骗
发表于 2015-4-15 10:06:09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0:23:53

甭客气,看看有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0:24:06
发表于 2015-4-15 14:00:25
收到了,会注意的
发表于 2015-4-15 14:54:30
超版真是好人呀,连这个都提醒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5:12:39
大白兔 发表于 2015-4-15 14:54
超版真是好人呀,连这个都提醒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6:50:41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6: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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