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下发了《关于公布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1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本次增幅达到了15.5%。 经过调整,全市全部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较去年上调了170元,由原来的1100元增到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增长1.5元,从原来的9.5元增到11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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