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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新《消法》规定故意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最高罚50万

发表于 2014-9-10 15:25:55 |阅读模式

“我在一家美发店办了2000元的预付卡,卡里的钱想退却被告知不能退。”近日,南京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没想到竟然被店家非常坚定地拒绝了,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让他很是头疼。不过,以后遇到这些问题,要想解决就简单多了。昨日,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看到,即日起至10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预付费

商家无理拒绝预付卡退款最高处10倍罚款

针对预付费消费维权难问题,意见稿拟规定,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数量和质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商家如果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均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意见稿里指出,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

自定规矩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最高罚50万元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发现,想要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经营者往往以“包装已开封”、“收货时已查验”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对此,意见稿专门作出限定,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商家就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都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针对此类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关键词:虚假宣传

虚假打出“清仓价”、虚标成交量算欺诈

意见稿规定,商家不能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什么样的情形构成虚假宣传呢?意见稿详细列出了8种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行为;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都在列。很多消费者常在街边及电商网站看到商家打出“清仓价”、“最低价”,实际却比其他商家价格还高,这种行为今后就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了。按照意见稿规定,上述行为,商家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网购时看评论决定是否下单是很多网购者的经验,但网购评论里“猫腻”不少,甚至看起来很火爆的成交数量也可造假。意见稿针对此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否则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发表于 2015-8-26 16: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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