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宿豫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宿豫区环保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宿豫区环保局和各园区环保分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环保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二条 宿豫区环保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区环保局信访中心具体承办。 第三条 宿豫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查办、处罚的举报,由宿豫区环保局统一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工业企业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等; (四)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 环保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负责现场查办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证据等; (三)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应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区环保局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省、市、区举报的,受到省或市奖励的,我区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在奖励范围 (一)捏造事实、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四)越级向国家、省、市环保部门举报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宿豫区环保局或各园区环保分局工作人员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第九条 环保部门在按规定程序核定奖金后10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区环保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区环保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宿豫区环保局受理举报电话:0527-84465449; (三)宿豫区环保局信函举报:宿豫区环保局信访中心,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61号,邮政编码:22380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豫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28日
|